工伤医疗期如何理解
工伤医疗期如何理解,对于每个人员工最大的福利社保问题,如果有一天发生了意外还有社保为每一个人保证生命安全,当然对于工伤医疗这个问题是很难说得清楚,最好还是向专业的律师请教比较。
有读者问:
我是某单位的安全专职干部。我厂有位职工两年前在工作中因铁屑溅入左眼,造成眼球划破,经过多次治疗仍未能完全康复,至今没有上班,继续治疗。每次治疗医院的诊断都是半年后复诊,现在单位实行承包,很不满意。请问“医疗期”应该怎么解释,是不是直到工伤者本人不再治疗为止?
编辑回答:
关于因工负伤职工的工伤医疗期,在原劳动部《企业职工试行办法》中有明确规定。
该《试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工伤职工医疗期的长短,是按照伤病轻重程度确定的。而且其期限是由指定医疗或医疗机构提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企业照此执行。任何企业或个人均不得以自身意见实施。
至于治疗医院诊断半年后复诊的医疗意见与上述医疗期的确定是不矛盾的。因为医疗期享受期满后,工伤职工仍然可以享受医疗待遇。发生的变化是:在医疗期内的'工伤职工享受工伤津贴,在医疗期满或评定后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条例第29、31条规定,工伤职工可以享受以下医疗待遇:
一、工伤职工到规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治疗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从基金中支付。
2、职工治疗工伤需要住院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职工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该期期满后,需要继续接受治疗的,继续享受1、2项的工伤医疗待遇。
二、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办法办理。
知识延伸:
职工工伤复发可以享受的待遇
职工工伤复发,是指职工因或患职业病,经过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诊断治疗,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确定工伤职工病情痊愈,可以终结医疗,终止停工留薪期,经过鉴定委员会确定后,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复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本条例第29条、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经过诊断治疗的,可以按照第29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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