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促进出境旅游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关于旅游的技巧,下面介绍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的管理,规范其从业行为,维护出境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境旅游领队人员(以下简称“领队人员”),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出境旅游领队证(以下简称“领队证”),接受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的委派,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领队业务,是指为出境旅游团提供旅途全程陪同和有关服务;作为组团社的代表,协同境外接待旅行社(以下简称“接待社”)完成旅游计划安排;以及协调处理旅游过程中相关事务等活动。
第三条 、申请领队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三)可切实负起领队责任的旅行社人员;
(四)掌握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情况。
第四条 、组团社要负责做好申请领队证人员的资格审查和业务培训。
业务培训的内容包括:思想道德教育;涉外纪律教育;旅游政策法规;旅游目的地国家的基本情况;领队人员的义务与职责。
对已经领取领队证的人员,组团社要继续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条、 领队证由组团社向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并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队证人员登记表;组团社出具的胜任领队工作的证明;申请领队证人员业务培训证明。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领队证人员颁发领队证,并予以登记备案。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组团社的正当业务需求合理发放领队证。
第六条 、领队证由国家旅游局统一样式并制作,由组团社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放。
领队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
领队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凡需要在领队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领队业务的,应当在届满前半年由组团社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换发领队证。
领队人员遗失领队证的,应当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声明作废,然后申请补发;领队证损坏的,应及时申请换发。
被取消领队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
第七条、 领队人员从事领队业务,必须经组团社正式委派。
领队人员从事领队业务时,必须佩带领队证。
未取得领队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
第八条 、领队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二)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它问题;
(三)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务;
(四)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并提醒旅游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对申请领队证人员不进行资格审查或业务培训,或审查不严,或对领队人员、领队业务疏于管理,造成领队人员或领队业务发生问题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组团社警告、取消申领领队证资格、取消组团社资格等处罚。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按《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造成重大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其领队登记,并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同时要追究组团社责任。
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境旅游应有随行陪同领队
时下,出国旅游已走进千家万户,人们纷纷前往,去感受夷国的风情。然而,有些旅行社为了赢利,视游客权益不顾,请看如下例子:黄某一行四人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港8日游”旅游团。在临登飞机后,游客们发现,此旅游团队是6家旅行社分别同组的,大家手中的旅游日程各不相同。更让旅游者感到疑惑和不安的是:该旅游团没有领队陪同,而团队中绝大多数游客是初次跨出国门。
以后,这个出国旅游团在整个旅途中遇到许多困难。如在国外如何转机?入境卡怎么填?需要哪些旅行文件?怎样与境外旅行社接洽等无人过问。从新加坡入境时,因不熟悉情况,旅游团被边检部门盘查两小时之久,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游览活动。在旅游过程中,因没有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协调,原定的行程安排多次变更。旅游团在异国他乡,人生地不熟,只好听从境外导游的摆布。旅行结束后,黄某以旅行社未提供相应配套服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旅行社赔偿其损失。
组团的旅行社辩称:因组团人数不足,由若干家旅行社将旅游者拼为一个团,是旅行社的通常作法,只要按约定准时出游,是否告知旅游者并没有实际意义;此次组团出境旅游,事先双方并没有约定派领队,因此,旅行社未派领队并不构成违约。
钟导认为:此旅行社在组织出境旅游过程中,违反了有关旅游法规、规章,未履行法定义务:
一、《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旅行社因不能成团,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时,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见,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提供服务的旅行社的权利。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是一种违约行为,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组织中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港澳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及委托接待服务。《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团队的旅游活动须在领队的带领下进行。”领队是指由旅行社派出、为出境旅游者提供协助、服务,同境外旅行社接洽,督促其履行接待计划,调解纠纷,协助出境旅游者和境外接待社处理意外事件的人员。作为法定义务,无疑是任何旅游合同的默示条款。旅行社违反了合同默示条款,就是一种违约行为。
从以上事例看,因旅行社违规运作,致使黄某一行不得不为旅行中种种不到位的安排而操心劳神,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服务。旅行社不仅要赔偿旅游者住宿、景点等损失,还要退赔领队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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